民事诉讼二十一条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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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讼二十一条规定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规定,主要涉及到起诉、受理、证据、审判等方面的问题。
详细解答
起诉的条件原告应当符合法定条件,有明确的被告,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,起诉状应当符合规定格式。
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,对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立案受理;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裁定不予受理,并告知原告理由。
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,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,审查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,确认证据的证明力。
审判人民法院应当公开进行审判,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,依法行使审判权,当事人有权陈述、申辩,有权申请回避、提出证据、进行质证、辩论。
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,作出公正的判决,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理由。
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,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7. 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、裁定,拒不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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